三、关于应急处理机制
各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时,如发生系统故障,并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的,应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一)行内系统出现故障的,按照行内系统应急预案处理。
(二)支付系统出现故障的,按照《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理预案》处理。
(三)至当日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或支付系统故障仍未恢复的,代理付款行可按照《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留存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并向持票人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也可在明确告知持票人且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或其他方式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提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四、建立业务报告机制
为确保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正常开展,切实降低业务上线初期的退票率,建立上线初期的业务报告机制,各签发银行应从上线之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按照下述要求报送业务报告:
(一)业务上线后第一周(2008年12月1日-5日),各签发银行应按日统计业务量和退票信息(详见附件二《业务量统计表》和《退票信息统计表》),并于次日15:00前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
(二)业务上线后第一个月自第二周起(2008年12月8日-31日),各签发银行应按周统计业务量和退票信息,并于次周一15:00前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
(三)自业务上线后第二个月起,各银行应按月统计业务量和退票信息,并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
(四)《业务量统计表》和《退票信息统计表》均以电子表格方式报送到电子邮箱:zfzdk814@163.com。
五、畅通业务联系渠道
为了确保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的顺利开展,便于各银行对各类业务差错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随文附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联络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三)。
各代理付款行应确保本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信息录入的准确无误,对实际业务处理中出现的汇票号码不符、密押不符、非本行票据等退票情况,应及时向出票银行查询,出票银行应及时处理并答复,以切实降低退票率。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