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8]287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精神,为做好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在上海市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分行制订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一)。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汇票专用章
(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上海市各银行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日之后(含12月1日)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不予受理;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日以前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仍应予以受理,并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结算事宜。
(二)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银行应停止使用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对剩余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各银行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自行组织销毁,并按规定做好销毁记录。
(三)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由我分行负责组织定货和管理。首次订购的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签发行(以下简称各签发银行),由我分行汇总需求数量后集中向印制厂家订购(注:此项工作已开展);后续订购的,由各签发银行按规定程序自行与印制厂家联系订购。
(四)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刻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五家银行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到指定厂家刻制(厂家名称: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树华,联系电话:62443542);其他签发银行需刻制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应向我分行提出书面刻章申请,由我分行统一组织刻制。
二、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的额度设置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上线后,各签发银行应切实加强资金清算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额度进行合理设置。各签发银行应对本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笔数和金额进行统计或测算,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额度,以确保本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及时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