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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暂行)


  第六条 异议信息涉及异地商业银行的,个人应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单发送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在收到异议回复函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领取《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第七条 在受理异议申请时,各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向异议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如异议申请人无法确认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名称、异议信息的明细情况时,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异议查询,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附表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查询的结果或完整的个人信用报告反馈给查询者。

  第九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凭异议处理单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领取个人声明表(见附表3)。

  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将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相关的个人声明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
  上海市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单

异议受理银行

受理日期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申请人联系电话

异议受理人姓名

异议受理人联系电话

异议描述:

                异议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核实结果:

                                                               

                           核查商业银行

盖  章                         

核查银行责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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