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暂行)
(上海银发〔2007〕8号)
为规范异议处理流程,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总行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条 个人向各商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异议申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各商业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不予受理。
第四条 上海市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受理异议后,应填写《上海市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单》(以下简称“异议处理单”,详见附表1),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协调行内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同时在异议处理单上填写异议回复,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在异议处理单上填写未能更正的原因,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
商业银行应将填写完的异议处理单及本行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提供给异议申请人。
第五条 个人除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上海市各商业银行提出异议申请外,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在受理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填写异议处理单,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有关商业银行要求协查。
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异议处理单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更正,并在异议处理单上填写回复后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在收到异议回复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异议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