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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须填报《厂办大集体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经各级审批部门正式批复的企业改制或解散方案。
  2、拖欠拟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各项债务已妥善处理,并提供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
  3、企业应负担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含企业用净资产承担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净资产不足的差额部分按政策应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必须能够到位,并提供存入指定银行的证明。
  4、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市财政补助资金比例文件。
  5、按资产隶属关系的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产处置批复。
  6、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岗(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
  (五)财政部门根据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监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己负担部分落实情况,审核并拨付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直接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
  (七)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国家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国家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匹配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并统一管理发放。
  2、市财政部门根据已核定的财政补助金额和企业应支付的匹配资金到位证明,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安置职工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拨付资金。
  3、开户银行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安置职工名册》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活期储蓄存折,由市财政部门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加盖劳动部门公章的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银行领取存折。
  4、企业将活期存折及时发放给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签字的活期存折发放明细表报市劳动部门。
  5、以上工作结束后,开户银行要将加盖公章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明细表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市劳动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八)各区、县(市)申请国家补助资金与拨付
  1、区、县(市)申请国家补助资金,要将经核实的同级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比例、金额等材料以及填制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上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将以上资料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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