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2007年10月18日发布 哈财企〔2007〕303号)
为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和《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原则和标准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原则。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终止)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对其差额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企业、中央、省、市和区、县(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哈尔滨市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0%,其具体比例根据企业资产、效益等具体情况,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中央下放到哈尔滨市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1998年以后下放到区、县(市)的市属企业兴办厂办大集体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地方财政补偿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市)所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比例按市财政补助比例执行。
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哈尔滨市兴办的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下拨、清算和结算
(一)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总额控制、分批下拨、据实结算”的办法。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初步测算的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以及中央财政承担的金额,填制《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国家补助资金。
(三)省属厂办大集体省属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遵循属地原则,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