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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
  5、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区、县(市)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市)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的,区、县(市)财政局可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账户。补贴资金支付后,各区、县(市)财政局要组织乡镇财政所及时将购买人姓名、户籍地、购买产品、补贴资金等情况进行公示。

六、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也可通过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了解农户领取补贴资金情况,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市)财政局家电下乡补贴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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