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时间。在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凡在我省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的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四、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补贴资金规模;各县(市)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测算下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及测算的各区补贴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各县(市)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先行垫付,区财政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市财政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测算拨付,县(市)财政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省财政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现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人在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0天之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家电下乡管理系统进行补贴备案后现场打印,一式三份);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6、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