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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财政局2009年2月10日发布 哈财企[2009]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对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对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搞好配合。

二、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补贴方式。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不含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的农业工人及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局的林业工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八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三、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九条 补贴对象。全市凡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不含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的农业工人及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局的林业工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十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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