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所达成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经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主管部门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生效后,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进行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比例尺为1:50000的边界线地形图(如在1:50000边界线地形图不能详细反映出局部地域边界线时,可以同时加绘1:10000边界线地形图),并经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代替边界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时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

  第十八条 行政区域边界线的确定或者调整,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上报备案时,应当附上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

  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市、市辖区、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署)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边界争议解决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改动,并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引起纠纷或者事端,后果较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其他肇事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