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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第十二条 处理边界争议,实行分级负责制。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应当积极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争议双方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处;

  (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的县(市)人民政府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处理;

  (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的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在组织调查研究、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各自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办公室提交请求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报告;

  (四)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的边界争议,由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办公室会同有关地、州、市、县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未经双方协商或者越级上报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争议区域的位置、面积和边界线长度;

  (二)行政隶属关系;

  (三)争议区域内村屯、街道、人口、民族、经济情况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四)争议的由来及现状;

  (五)协商中的分歧或者焦点;

  (六)争议区域归属的依据及处理边界争议的意见,并附边界争议区域范围和解决方案地图。

  第十四条 边界争议区域范围和解决方案地图,统一采用国家最新出版的比例尺为1:50000的地形图为底图。图面用蓝色实线表示自己实际管辖线,红色虚线表示争议对方的主张线,红色实线表示处理边界争议的主张线。内容必须准确,图线必须清晰。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解决后,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区域的行政区域界线。界线的划定应当尽量依照自然地形地貌(如分水岭、山脊、山谷、河流、道路 等永久性的地形地貌),如无明显地形地貌,也可以经纬度或者相邻界桩之间的连线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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