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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云政发[1990]1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以及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行署)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本省同毗邻省、自治区之间的边界争议,依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争议区域人民群众的团结,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自然资源,有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未成的,可以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第四条 对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区域的界线;

  (三)发生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五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顾全大局,及时妥善地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更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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