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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源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同级党委提请民主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政协党组应积极协助党委有关部门进行民主协商。
  10.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11.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党委、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每年初提出协商计划和主要议题,并纳入党委、政府、政协年度工作计划。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及时围绕协商议题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协商会议召开前,应将有关文件、材料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一些临时动议的协商议题,提出单位应提前7天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准备。
  四、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12.增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1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群众关心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勤政廉政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14.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15.进一步畅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渠道。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政协委员参加重大项目建设、行风评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监督检查和调研视察活动,参加环保、财经、物价等事项的听证会。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反映重要意见建议的制度。纪委、法院、检察院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支持政协委员就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或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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