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委办发〔2007〕4号)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河源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7日
河源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力度,增强我市人才优势,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4〕1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和各类省部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广东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二)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行业、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科研技术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有普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五)我市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员;
(六)具有可转让科研成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均可在河源自主择业或创业,并按本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主要形式:
(一)聘请担任企事业单位咨询或顾问、特聘教授或企业厂长、经理;
(二)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产业,转让、转化科研成果或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科研成果,承担科研项目,进行科研合作;
(三)实行科技承包、技术咨询,组织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推广高新技术;
(四)实行人才租赁。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保障制度。
(一)引进具有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学科带头人,可以不受单位、职称结构比例及其他条件的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可采取“先进后考”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