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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从严治警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从严治警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委发〔2007〕24号)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从严治警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19日

河源市从严治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法干警必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得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三条 政法干警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以及党和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不得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手中权力。

  第四条 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不得以管人者自居,搞特殊,耍特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五条 政法干警必须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着装和持证上岗;

  (二)办事拖拉、推诿;

  (三)表情冷漠,态度生硬;

  (四)出口伤人,动手打人。

  第六条 政法干警必须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做到秉公执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办案程序或歪曲案件事实;

  (二)干预正常的执法办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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