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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引导鼓励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若干规定

河源市引导鼓励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若干规定
(河委办发〔2007〕5号)

  第一条 为吸引我市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回乡就业,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编制、职位空缺的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采取先进后考的办法接纳专业对口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用人单位向人事部门申报聘用计划批准后,择优签订6个月试用合同,毕业生试用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经费根据编制性质由财政或单位支付。试用期间,毕业生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在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第三条 各类企业接收毕业生,由企业与毕业生协商签订为期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对办理了暂缓2年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2年内就业的,由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重点是乡镇或村)和艰苦地区工作。采取“选调”的办法,每年从毕业生中选聘一批优秀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再逐年择优选聘、考录到市、县区直属单位或乡镇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公安部门应及时、便捷地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非公有制单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对进入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保管服务,免收1年人事代理费用。

  第六条 落实粤府办[2003]9号和财政部财税字[1994]001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凭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办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待遇: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毕业生在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毕业生到我市各县区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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