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
(九)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对创立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每年市级切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中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安排专项补助。
(十)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凡达到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研发机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一)设立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实施名牌战略和自主创新等。从2008年起,市、县区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作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对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由专项资金适当安排贴息支持。对获得发明专利并形成生产规模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在每年市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奖励资金中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大力推动全民创业
(十二)创优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落实企业投诉机制和机关办事责任追究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保姆式的服务;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激励民众创业和促进企业发展。
(十三)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通过政府出资建设、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和企业股份合作建设等形式,加快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对企业合资建设的,政府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十四)鼓励科技、专业人才创业。凡博士、硕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的,在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厂房租金5%的补贴。
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五)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市县区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订立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推动骨干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对子,提高企业的科研能力。
(十六)实施民营经济考核。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列入当年经济考核,对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入库税收增速排名前列的县区实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