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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河委发〔2008〕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拓宽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实施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一)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市直、各县区每年在省安排年度工业用地指标中不少于30%,用于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所需用地。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产业链长,税收好的民营企业进园,对该类有困难的企业购地款的30%可缓交1年。

  (三)经市经贸、科技等部门认定在孵化期内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其租用厂房的租金在1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20%补贴。

  (四)构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厂房、土地供求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全市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要求等信息。

  (五)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民营企业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办理。

  二、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六)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机制。凡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当地财政按每年月均担保额的0.1%给予补贴。

  (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积极为民营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重点培育5-8家上市后备企业,力争5年内有2-3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

  (八)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参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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