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财社〔2006〕158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市区、县(市)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省级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对县(市)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下达县(市)。市财政对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区、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成功后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市区内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县(市)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县(市)的再就业资金承担。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次补贴90元。职业介绍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2、按其免费推荐就业的实际人数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表》,并附通过本机构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证》;农村劳动者提供户口复印件;3、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