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0]44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1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07]77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法发[2008]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法制机构:
现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统计报表的统计期间调整为:每年7月份报送的统计报表的统计期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翌年1月份报送的统计报表的统计期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公室;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市(地)政府(行署)直属单位法制机构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法制机构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地方税务等省级部门的法制机构,对省以下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