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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直单位和政府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采购机构要认真对待供应商质疑,所质疑的情况,经核实需规范的,要及时改正;属于误解的,要通过解释工作进行澄清,避免质疑升级为投诉,造成对政府采购的不良影响。对反映问题和质疑处理不当导致投诉,投诉后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暂停代理政府采购业务1-3个月处理。
  二十一、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采购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送达集中采购机构核对。采购机构要认真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认的事项和相关条款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确认的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方可生效。
  二十二、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合同或弃标的,各采购机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退还弃标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将处理意见报采购办备案,若需进行行政处罚的,采购办根据采购机构提出的意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二十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及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验收或虚假验收的,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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