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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直单位和政府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对未采用标前会制度的,各采购机构要在标书投标方须知中注明“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需要求澄清,或认为技术参数、评分细则中存在排他性和不合理条款的,须在本项目开标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采购机构应在开标前3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方需签署确认函。开标前如投标方无提出书面疑义,视同投标方响应《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
  八、采购项目要公布采购预算,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因超预算而造成不足三家投标的,应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评标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出现中标供应商声明弃标,应按排序顺延的供应商中标,不应对其它供应商再次进行评议而产生中标供应商,若出现不能顺延的情况,应重新组织招标。
  九、对采购项目要合理划分合同包,不得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等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
  十、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及时报送采购办和财政相关业务处进行签收,各采购机构要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发售标书。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各采购机构所发布招标公告中不能有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如采购办及财政相关业务处对标书提出疑义并需修改招标文件,应按照采购法的规定相应顺延开标时间。
  十一、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条件符合要求且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在最终报价前,评委会应将各投标商谈判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用户需求一次性告知各投标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统一说明最后报价时间,投标商据此进行最终投标承诺和报价。
  十二、各采购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作为评委参加评标和打分,但有责任对评审专家和评委会成员打分进行有效监督、核对。尤其是弹性分值,对同一项目,个别评委的评分与其他评委出现较大差异时,应要求该评委说明原因,由评委会讨论其合理性并形成意见。对个别评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打分的,现场提出由评委会讨论形成意见纠正;个别评委坚持不纠正的,可暂停评标活动,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处理,不能带错产生评标结果。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所规定的评标纪律进行监督,如:各评委要独立进行打分、严禁评委会成员现场接听电话和发表有导向性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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