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第
七条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的规定,对采购合同金额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确定3人以上相关人员对合同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后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采购合同金额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人员、审计人员、纪检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聘请行业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采购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或相关部门提出需要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对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应由组织验收单位归档备查。
六、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各采购机构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维修项目,必须实行由采购单位和全部投标商参加的标前会制度。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货物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各采购机构可视情况实行标前会制度或采用其他方式,对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向所有投标人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
七、为保证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和评分因素及办法的公平、公正、合理,避免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发生“量身定做”现象,各采购机构在标书制作过程中应聘请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评分细则》进行初审修改。对实行标前会制度的采购项目,各采购机构要在标书投标方须知中注明:“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需要求澄清,或认为技术参数、评分细则中存在排他性和不合理条款的,须在本项目标前会结束前用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机构,采购机构应以《标前会纪要》等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分发给所有同一项目的投标方。标前会答复后1个工作日内若无疑义,视同投标方响应《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