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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直单位和政府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直单位和政府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哈财采[2007]330号 2007年11月6日)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计划后,要在一个工作日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并按日向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进度表。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精神,在制定货物和服务类综合评标打分细则时,应以满足需求为前提,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必须按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三、所有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具体评分标准,并注明评分依据,要具有可操作性。货物和服务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在技术条款评分细则中应多设置固定分值,尽量减少弹性分值,弹性分值每项不应超过2分,维修工程类项目弹性分值不应超过技术条款总分的20%,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弹性分值不应超过技术条款总分的15%。
  四、对于预算额在10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报价方式原则上执行清单报价法。100万元以下提倡使用清单报价法 。对于不使用清单报价法的维修项目,应在标书中明确规定取消投标资格的漏项额度(占采购预算的百分比)。对于使用清单报价法的维修项目,采购单位要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和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不准等原因耽误采购时间。
  五、为保证政府采购商品质量,对所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要注明“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和相关承诺组织验收,否则由于采购单位不认真或虚假验收出现的质量问题,采购单位要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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