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节能任务不完成,市委、市政府将追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希望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把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作为当前政府头等大事来抓。
三、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第一类企业:包括列入2010年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未完成“十一五”节能进度的重点耗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未审查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第二类企业:包括生产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还没有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企业。
第三类企业:包括能耗总量大、排放量高,对本县(市、区)影响较大的企业;其他应纳入预警调控的企业。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9月7日前研究提出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三类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限产、停产的企业范围和能耗下降幅度必须达到确保完成市政府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节能目标的要求。
(二)应急响应的主要措施。
全市启动节能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暂停“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已经批准的项目,暂缓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暂停投入生产。
二是全市公共场所,除保证需要的照明外,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必须发布相关通告,争取群众的积极支持。
三是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严格控制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实现公共机构节能比上年下降5%的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以上要求于9月7日前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发出通知,委托供电部门牵头年终进行考核,对未达要求的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四是加强六大高耗能行业的监管,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已关闭转产小钢铁企业的严格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关闭仍在生产的小钢铁企业,一经查实,供电部门要采取强制停电措施,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给予拆除;同时,要追回相应的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并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要采取更加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的要求,确保完成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的县(市、区)要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