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假冒卷烟、走私烟和非法渠道流入卷烟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顿和规范全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卷烟经营秩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卷烟,必须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国外进口卷烟的必须同时取得有效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无证照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处罚。
二、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应在本辖区规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须销售贴有所在辖区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凡销售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给予处罚。
三、严禁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经营假冒卷烟、走私烟和非法渠道流入卷烟。对被有关执法部门首次查处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对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两次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对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三次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卷烟零售业务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烟草制品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