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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府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五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府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五号)》的通知
(津政发[2003]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五号)》(国办发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在有领导、有步骤、紧张有序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高度重视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切实把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一是要健全区县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机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由分管领导负责农村防治工作,统一协调人、财、物,形成完备的工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区县、乡镇、村疫情报告网,指定观察站、发热门诊部和重点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诊断、治疗和自我防护的知识技能。特别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三是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和卫生检查,普及防护知识和卫生常识。四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室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重点做好水源和人畜粪便的卫生管理,改善农村和农户卫生环境。五是要做好农民工的工作,减少农民工流动,并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六是制定措施,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成好我市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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