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市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和对外提供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和提供。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发表或提供时,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属于绝密级的,要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统计部门审核,属全市性数字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区、县统计数字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机密级的,要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市性数字由市统计局批准,区、县数字由区、县统计部门批准;
(三)属于秘密级的,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全市性的要送市统计部门审核备案,区、县的要送区、县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二、非秘密的统计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年鉴、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前,仍应保密。宣传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设计部门,学术团体和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发表(包括讲课和学术论文中使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须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的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按资料管理分工,分别送市或区、县的统计部门核对一致。其中,发表时间和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市有关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三、对外公开发表全市性、综合性的社会经济统计数字,要以市统计局的数字为准。出版社、报社、电台等宣传部门经批准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属于全市性,综合性的,必须与市统计局核对一致后,方能发表;属于专业性的,要与业务主管部门核对一致,方能发表。
四、领导报告中使用全市性、综合性统计数字时,应提前将报告稿一式两份送市统计局核对一致。
五、对外提供、发表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市科委审核批准。
六、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不得以普通电话及明码电报报送。如必须以电话、电报报送时,则以事先商定的代号进行,以防泄密。 七、通过赠阅、采访、咨询等方式获取的尚未公开发表的各种统计资料,各单位不得丢失、转让、传抄和发表。如要转抄或发表时,须经提供该项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
八、为保守私人秘密,属于个人填报的统计报表(如城、乡居民家庭生活调查资料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或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