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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85〕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有利于四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和准确地对外公布统计数字,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都必须按照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对外发表。报刊、杂志、电台经批准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以免造成混乱。对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引用秘密统计资料造成失密、泄密事故,要严肃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和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按保密程度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一、绝密级是指统计资料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的范围有:

  (一)国防军工方面的生产、建设、资金、物资消费和库存、人员以及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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