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全市重要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9〕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8〕132号)精神,加强我市对重要经济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全市重要经济宏观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经济正常运行、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经济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敏感信息,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外发布。
二、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本市重要经济信息的披露,必须经分管相关业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重大问题的宣传口径应报市政府审定。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统计局是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机构,全市性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凡反映全市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市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再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凡市统计局未公开发表的统计数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四、有关新闻媒介在报道有关重要经济消息时,凡涉及到全市性统计资料,在发布前须送市统计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