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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滨海新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滨海新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滨海新区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加强滨海新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步伐,市委、布政府决定把开发建设滨海新区做为全市四大奋斗目标之一。为全面反映我市滨海新区的建设、开发、和发展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研究政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依据,现就加强滨海新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适应滨海新区建设和工作目标考核的需要,对塘沽、汉沽、大港三区实行在地统计,即滨海三区统计局由原来只统计区属单位改为统计座落在辖区地域范围内的全部常驻单位,以全面反映三个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使三区统计局适应这一职能的转变,对三区统计局授予天津市统计局分局的牌子,负责辖区范围的各项统计任务。凡座落在辖区内的中央、市属、区属、外省市驻津、三资、私营、个体等企业及事业、社团等单位,均应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区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随着区统计局职能、任务的变化,三区统计局增加的任务量,要相应地解决人员、编制经费和办公条件等问题,请有关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剂解决。

  二、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强开发区、保税区的统计工作。塘沽区实行在她.统计,暂不包括开发区和保税区。开发区、保税区应单独进行统计,并直接报市统计局。凡在开发区、保税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单位,均应向这两个区管委会的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在开发区、保税区开办注册登记的企事业越来越多,目前这两个区的统计力量比较薄弱,请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两区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实统计力量,保证两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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