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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主要经济目标考核统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其他六项指标的统计,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渠道组织实施。直接利用外资协议金额和外贸出口总值两项指标,均由市外经贸委负责统计;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协议金额,由市经协办负责统计;扭亏增盈指标,按1993年统计渠道、范围由市经委、农委、商委、交委、建委分别负责统计。上述四项指标均应分列出有关局、区、县的数据,由各委提供给市统计局。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住宅建设指标,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分列出有关局、区、县的数据。

  (三)以上七项指标,由市统计局根据各委、办、局、区、县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综合汇总,分列出委、办、局、区、县的数据,上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计委等有关委办和市财政局。

  (四)统计考核时间。国民生产总值、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协议金额按季统计,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各单位干季后15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其他五项指标按月统计,按季度进行考核,各单位于月后12日前报送市统计局。

  二、各主管委、办管理的(第二层次)主要经济指标,凡市统计局

  已纳入现行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按现行的统计分工和渠道进行统计,主管委办负责考核。各主管委办在确定第二层次考核指标时,应事先与市统计局协商,以便与现行统计制度衔接,并将指标分解资料分别抄报市计委、市统计局各一份。

  三、涉及行政与业务管理有交叉的行业和单位,均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考核和统计。在统计资料报送渠道上采取双轨制。即基层单位报给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同时报给区县统计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有交叉的统计资料,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市统计局的报表中应将区县部分的数据单独列出。市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的单位,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三区”的统计部门,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送市统计局。“三区”统计部门在汇总本区企事业统计数据上报市统计局时,应单列出区管委会直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单位的数据,以避免全市数据的遗漏或重复。

  为适应按现行隶属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以及实施国家新的统计制度需要,对下列统计渠道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小学校办企业的各项统计,仍由区县教育部门的主管公司负责,接受区县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同时报送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统计部门分别汇总,由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统计部门分别报送市统计局;乡镇村办企业的各项统计,仍由区县乡镇企业经委负责,接受区县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同时报送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区县统计部门分别汇总,由区县统计部门负责报送市统计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业务统计汇总资料仍继续报送市统计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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