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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主要经济目标考核统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主要经济目标考核统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干实施主要经济目标考核统计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主要经济目标考核统计制度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我市主要经济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的要求,为准确、及时地对全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跟踪统计,定期观察,及时分析考核情况,为全市各有关部门掌握工作进度,指导实际工作提供依据,现就实施主要经济目标考核统计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管(第一层次)主要经济目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直接利用外资协议金额,外贸出口总值,吸引外地在津投资协议金额,扭亏增盈,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住宅建设共七项,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统计:

  (一)国民生产总值(即各部门增加值,下同)。这次统计指标是全市经济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由干过去这方面统计不健全,须重新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凡实行考核的有关委、局、区、县均应执行国民生产总值季度统计报表制度。其统计范围包括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的一、二、三产业的资料。为了观察1994年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情况,与上年对比分析,各有关委、局、区、县等单位要将1993年国民生产总值年报实际数据分季度核实基数,并干今年3月底前报送市统计局。有关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数据和可比价格换算,由市统计局负责。各委、局、区、县应着力搞好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由市统计局参照各委、局、区、县工农业产品l99O年不变价和有关价格指数,按季度颁布换算系数,供各单位使用。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市统计局制定,并印发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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