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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86〕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1986年7月16日

  天津市地下铁路建筑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铁路(以下简称地铁)建筑及设施的管理,维护地铁建筑及设施的完好,保障地铁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地铁的地下建筑和地面建筑,车站内各种固定和移动设施,电动客车内各种开关、备品、装饰品,站内外各种标志牌以及绿地等。
  地下建筑指车站出入口通道、集散厅、楼梯。站台、地桥以及沿线洞体、地下设备房间、通道和区间设备段等。
  地面建筑指车站出入口大厅、风亭、变电站、人防口、车场、车场坡道口、检修库以及车站附近设备检查井、喷水池等。

  第三条 地铁乘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地铁应在指定范围内候车。不得进入车站行车值班室及设备房间,严禁跳下站台进入洞体。
  (二)严禁无故搬动车内的“报警开关”、“强迫缓解阀”等安全设施;严禁掀动车内地板上的“电机检查窥视孔”。
  (三)不得损毁车内门窗、坐椅、拉环、标牌及其他服务设施。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铁洞体(含辅助性地下建筑)两侧三米范围以内以及地下管网铺设处,自行开挖刨槽、施工取土或进行其他有碍地铁地下建筑和设施安全的活动。凡因工程需要必须掘动时,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地铁设施完好,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行;施工后需立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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