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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津政发〔1996〕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外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10日

  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避免多头对外,推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委经贸合法第285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我市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均不得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严禁任何个人(包括外国籍人)以任何名义在我市招聘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严禁利用“民间劳务”等名义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外省、市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如在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在我市外经贸委备案后,到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备案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外经贸部授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许可证;
  (三)有所属部、委主管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审核同意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三、我市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在办理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招聘和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向市外经贸委、市外办、市公安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出示由外经贸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对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所经办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市外办、市公安局不发放护照,不办理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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