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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

  继续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新设矿业权,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和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外,其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按照规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无风险和不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泥页岩、建筑用石英砂、河砂、砖瓦用粘土等矿种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灭失且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区域;经储量简测,可直接进行开采的地表矿。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我市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其他矿种矿产资源全面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四)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制定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收益分配方法,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配关系,将中央分配的地方收益和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留成收入在省、市、县(市、区)之间合理分配。我市要严格按照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收益分配方法执行。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我市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合理调整市、县(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分配关系。市里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公益性地质事业等支出。

  (五)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要严格执行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六)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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