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宣布失效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鹤政〔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组意见,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200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等文件。2006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形势下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刹风治乱,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省政府先后下发了《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