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或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未能按期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区)、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要于6月20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关闭的企业名单,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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