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宣布失效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山城区助剂企业群搬迁和淇河饮用水源地保护,以及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带动各县(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卫河流域
10月底前,完成淇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淇县殷都化工厂深化治理任务。淇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直接责任人。
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11月底前,鹤深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淇滨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的50%以上,以上两个污水处理厂要同时做好脱氮设施的开工准备工作;淇县污水处理厂、浚县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且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负荷的50%以上。市建设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污水处理厂工作的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二)山城区助剂行业(省政府督办重点)
12月底前,国峰助剂有限公司搬迁完毕,关闭华夏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线8条,关闭金昌化工有限公司、宏松促进剂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线。山城区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