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政策
从2004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3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改企前离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休费项目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未参加社保的差补或自收自支单位效益不好,发放离休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予以发放,具体办法可参照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01〕75号)、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收归同级财政供给后其工资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豫老文〔2003〕1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全部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51号)执行。没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改企前的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从改制之日起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企后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留存年限的所需资金,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2.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9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补贴基数为2003年12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3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6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7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8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9年1月1日前(不含)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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