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国有企业改革中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国有企业改革中遗留的土地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处理。土地出让金用于职工安置、公益事业建设或直接抵顶企业债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为其补办手续。
2、在盘活存量土地过程中,破产或特困企业改变土地用途或买卖及以其它形式转让土地,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或公益事业建设的,完善用地手续。
3、其它情况,经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
八、对法院已经拍卖或裁定土地问题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下发前,法院已经拍卖或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补办出让手续,收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九、对未批先建问题的处理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为、大型工业项目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完善用地手续。其它情况,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
十、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和减免出让金问题的处理
1、对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追缴,自通知之日起,限1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者,加收滞纳金并按同期贷款利息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拖欠的出让金的追缴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市直机关办公用地拖欠的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协议,分期缴纳。
2、对市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台优惠政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文件,凡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废止文件目录经清理后予以公布。凡按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执行的,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和应享受划拨用地而办理出让手续的市直单位,不再补缴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其它情况,补交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