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三、对土地闲置问题的处理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构成土地闲置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凡是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问题的处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含行政机关搬迁后,占用土地办理手续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依法处理后,按照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理后,责令交还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问题的处理
  1、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2月20日,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或签订了用地合同、办理了部分用地手续的,责令完善用地手续。
  2、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2月20日,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3、2003年2月20日以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六、对非法占用(圈占)集体土地问题的处理
  1、占用(圈占)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项目建设的:①属于1999年1月1日以前且符合规划的,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可以调整规划的,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②属于1999年1月1日以后且符合规划的,依法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以罚款。但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调整规划的,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
  2、非法占用(圈占)集体土地建住宅的:①农村农民1999年1月1日以前,非法占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或者其它未利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且自己使用的,由当事人写出检查,补办用地手续。1999年1月1日以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当事人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当事人写出检查并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有批准权的县 (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宅基地使用标准补办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按法定程序补办手续。②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按非法占地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处理后,将土地征为国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应依法拆除。
  3、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农村农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未用于农村农民安置的,依法予以处理,补交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