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宣布失效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鹤政[2003]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的处理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需补交出让金的,责令补交。有以下情形的,按下述原则处理:
1、2002年7月1日以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依法处以罚款后,对利用原有房地产且符合规划的,由原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准予改变用途,可采用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政府收购储备,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直机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办公用地上建设住宅楼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需补交出让金的,补交出让金。
3、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后与原土地用途地价无差别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二、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
擅自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依纪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需补交出让金的,责令补交。有以下情形的,按下述原则处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出让金,工程完工或已开工建设的,完善用地手续;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未交清出让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2002年7月1日以后,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处理后,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享受政府地价优惠政策的,完善用地手续。享受政府地价优惠政策的,依法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