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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区)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的工会经费仍由各级工会自行收缴:

  (一)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地质、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产业工会。

  (二)邢台矿业集团(含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建设局服务大厅代征的建设施工单位。

  (四)市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报社。

  二、代征标准及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代征标准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自收单位除外),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经费。

  2、开业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代征工会筹备金。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等。

  2、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对于企业规模小,账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总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4、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实际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得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算。

  5、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自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委托代征日期

  自2006年7月1日起,邢台市区范围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四、工会经费的缴纳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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