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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3]1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改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

  二、将全文修改为以下各条: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的资质审批;对已成立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根据国家规定,视企业状况确定其升、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向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一级企业由建设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其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在我市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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