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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规范城市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失效]

  凡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不准私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由用地单位向各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开发区土地和规划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根据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重新评估确定土地价格,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补交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差价,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还要补交优惠部分的价款。有关变更手续由各区土地部门和开发区土地办办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以内没有进行建设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各区土地部门和开发区土地办拟出处理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
  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进行土地转让的,由获得使用权的单位向各区土地部门和开发区土地、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土地部门和开发区土地、规划部门拟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重大土地转让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审定。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土地市场有偿转让,确需转让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进入土地市场。
  三、规范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屋开发管理
  城市住宅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禁乱批乱建。新区住宅小区的规划由开发区管委负责,市建委、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老城区的住宅建设由市建委负责规划,山城区、鹤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所有住宅建设一律纳入住宅小区进行综合开发,不再审批零星住宅建设。两县、三区严禁干部职工在城区及城区周围建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由开发商直接开发建设或由市房管局组织协调开发。市房管局负责住宅小区房屋预售款的收取和支付,办理房屋出售的有关手续,监督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物业管理等工作。对新区已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已建成使用尚未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今年10月底前实行物业管理,在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时就要实行物业管理。两县及老城区都要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工作。根据新区规划调整,对于已办理用地手续,原规划住宅用地尚未进行建设的,不再进行住宅建设,由开发区管委依法收回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并在规划的住宅小区内给予同等数量土地置换或退回购地时的价款。
  工业用地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教育、商业等用地不准进行住宅建设和住宅开发,可以根据需要在统一规划下建设适当的职工宿舍和商务办公用房,但必须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研究同意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职工宿舍和商务办公用房不得进入市场 对外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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