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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废止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样,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减轻和抗御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4]7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由市地震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

  二、需要进行地震安全行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在工程正式设计或开工之前补做这项工作。否则,计划、建设、土地等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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