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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煤气管线设施被占压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煤气管线设施被占压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5]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煤气管线被占压问题十分严重,仅市内六区一、二、三级路下的煤气管线、设施被占压就有243处,总长度为22084米,治理工作迫在眉睫,并已列为1995年政府法制工作督查重点。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煤气管线和设施被占压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事关全局的大事,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大局出发,认真解决煤气管线和设施被占压的问题。
  二、治理工作以块为主,分级管理。被占压的煤气管线和设施座落在哪个区,就有那个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治理工作可以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对市区50条主干线和140条支干线,各类农贸、摊群市场和繁华地区,以及学校、医院、银行、商场、党政机关等地区和部位存在的煤气管线和设施被占压的问题,应列为治理重点,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隐患。
  三、公用局作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治理工作重要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一) 为各区县人民政府提供煤气管线、设施被占压的方位图及重点治理部位。
  (二)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深入各区,在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占压煤气管线和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 对年久失修及可能发生泄漏和损坏的煤气管线和设施,要抓紧修复,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 制定有效措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日常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对煤气管线和设施的管理。
  四、各级公安、规划、工商、市容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与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管理,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执法,切实解决煤气管线和设施被占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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