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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意见中,应确定该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作为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依据。

  (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规划布局且存在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同意建设。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六)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认真推行节能、降耗、减污的清洁生产工艺。环境影响评价要评审全过程,对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的先进性和可行性要作出具体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引进项目要达到国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七)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中,严格控制新建7MW/h(10吨/时)以下的供热锅炉,已建成的要采取有效治理和节能措施。

  三、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对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落后的小造纸、小染料、小制革等15小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坚决取缔或责令关、停。

  (二)对本市所有超标排放的污染源,都要限期在1至3年内做到按标准排放。根据区域和行业特点,市中心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区、县开发小区的超标单位要在1997年底前达到按标准排放,技术上有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底;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的建成区和滨海地区的超标单位要在1998年底前分期做到按标准排放,技术上困难的可推迟到1999年底;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和各县的超标单位要在1999年底前分期做到按标准排放。各地区、各单位都要尽力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和流域性的排污大户要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排污总量的原则,一是有行业排污系数的要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二是产品消耗定额要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三是个别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根据要求限定排污总量。凡是超过允许排放量的污染源,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变能源结构,控制低空面源污染。全市各烟尘控制区的小型炉灶在1998年底之前,原则上一律燃用加固硫剂的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煤建和各燃料供应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保证型煤的质量和供应。各行业要加强自身管理,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限期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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