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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国内招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国内招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的通知
(津政发[1995]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国内招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5年9月4日

天津市国内招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为加强国内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加挂天津市国内招商服务中心的牌子(津党[l994]40号)。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天津市国内招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天津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开展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效率,搞好服务,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全方位、高层次、多领域、纵深化发展。

  二、努力争取国内各地区、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军办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我市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共同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参与我市企业各类技改项目和企业结构调整。

  三、负责全市对内招商引资的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草拟对内招商引资指导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分口下达。与市统计局合作,按各自职能完成全市对内引资计划指标统计报表的定期汇总、分析和综合考核工作,并共同提出统计考核意见。

  四、宣传我市扩大开放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和投资环境,提高天津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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